广州可以养藏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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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下《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养犬和限制养犬的区域和地点(简称为“禁犬区”)以及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交易等相关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养犬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关于养犬区域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犬管理。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并对违法养殖犬只进行行政处罚;提供犬病防治技术和药物储备供应,开展犬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并负责其运行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养犬: (一)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的; (二)处于繁殖期的; (三)受过损伤或者体质虚弱难以对付侵扰的; (四)被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确定为禁止饲养的犬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禁止养犬: (一)住宅小区的庭院; (二)住宅楼单元电梯及通风道等公用部位;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 (四)公共汽车、地铁、公交车专线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 (五)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公园绿地、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下列烈性犬只以及在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详见第四条)除禁养犬只之外的其他危险犬只,属限制养犬范围: (一)巴西猎犬; (二)阿富汗猎犬; (三)苏俄牧羊犬; (四)德国牧犬; (五)阿拉斯加雪橇犬; (六)罗威纳犬; (七)杜宾犬; (八)威利猎犬; (九)伯恩山犬; (十)大丹犬; (十一)拳师犬; (十二)纽芬兰犬; (十三)圣伯纳犬; (十四)可卡犬; (十五)其他类似以上犬只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只。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40厘米或体重超过10公斤的犬只;烈性犬是指列入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农业部关于公布犬名录的通知》(农办渔[2013]46号)中序号1-76的犬只或者以下类型犬只: 中型牧羊犬,中亚牧羊犬,法国斗牛犬,松狮犬,中华田园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 大白熊犬;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上述两条文中,对“禁犬区”和“限犬区”均列出了具体的范围,对“禁犬品种”和“限犬品种”也分别有明确界定——在禁犬区饲养违禁品种的犬只,或者不在限定区域饲养符合限养标准的犬只,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宠物狗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在非禁犬区居住; 所饲养的宠物属于限养区允许饲养的犬种; 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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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限制每户居民饲养一条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类品种及其具体体高体长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广州是不能饲养藏獒的。

禁止饲养危险犬类品种:

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类,主要有藏獒、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等;

体高超过40厘米、未满6周岁的护卫犬,有护卫功能的各种犬类主要有德国牧羊犬、杜宾犬等;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犬类,具体体高体长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认定。列入禁养名单的犬类品种,将由市农业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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