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犬能在小区养吗?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犬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公安机关会同农牧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禁止步行携带的犬只种类和标准是:
一、禁止在主城区饲养(限养区除外)和在限养区以及其他区县城携行下列39种烈性犬:獒犬(藏獒、加苏C谷加力、土生獒、阿根廷犬、巴西犬)、比特犬(美国斗牛、斯塔福、牛头梗、英国斗牛梗)、日本狼青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德国杜宾、高加索、日本土佐、纽芬兰、爱尔兰雪达犬、秋田犬、可蒙犬、比特夏力犬、罗威纳犬、昆明犬、马犬、牛头断尾犬、大丹犬、灵堤犬、寻血犬、大白熊犬、拳狮犬、狼犬及具有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二、禁止在主城区携行下列15种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德国牧羊犬、边境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罗威搜索犬、威玛搜索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比利时搜索犬、血迹搜索犬、史宾格搜索犬、匈牙利维兹拉搜索犬、捷克搜索犬、拉布拉多搜索犬、德国搜爆犬、杜宾搜爆犬及其他具有以上犬类血统的杂交犬。
三、禁止在限养区携行和在其他区县城饲养下列5种中小型烈性犬:英国史宾格、日本秋田、吉娃娃犬、比利时希拿、阿富汗犬及其他具有此类血统的杂交犬。
四、禁止在限养区携行体高超过45cm(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的其它品种犬只。